2010年3月20日签订了租房协议(两室一厅),租赁期为三年,其中合同规定房屋可以与直系亲属或关系人居住,不得进行转租。但因价格太高,租房一个月后通过联系将其中一个卧室租给了其他人,由我两方共同居住,居住期间并未正式通知出租人(由于与出租人住的特别近,出租人其实已经知道)。至今年9月15日由于附近房屋租金普遍涨高,出租人要求... 展开
2010年3月20日签订了租房协议(两室一厅),租赁期为三年,其中合同规定房屋可以与直系亲属或关系人居住,不得进行转租。但因价格太高,租房一个月后通过联系将其中一个卧室租给了其他人,由我两方共同居住,居住期间并未正式通知出租人(由于与出租人住的特别近,出租人其实已经知道)。至今年9月15日由于附近房屋租金普遍涨高,出租人要求增加租金,但并未谈拢。然后出租人说我对房屋进行转租,属于违约,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如不付违约金,扣我一个月的押金,并要求9月20日必须搬离此房屋。请问转租的问题究竟是怎么认定的?房主可以就这样收回房屋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