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姓女子在1992年,有一户37平方米平房面临拆迁。此时董已离异,带一孩,新结识了另一离婚的韩姓男子,准备结婚。恰此时,董的房屋要拆迁,董有事因公外出,遂委托韩代办一室楼房回迁事宜。董回来时,韩告之因其父在房产经营公司工作,故近水楼台,其本人所在单位、其父各投部分资金,外加董回迁部分,换了一户三室楼房。因当时商品房意识淡漠... 展开
一董姓女子在1992年,有一户37平方米平房面临拆迁。此时董已离异,带一孩,新结识了另一离婚的韩姓男子,准备结婚。恰此时,董的房屋要拆迁,董有事因公外出,遂委托韩代办一室楼房回迁事宜。董回来时,韩告之因其父在房产经营公司工作,故近水楼台,其本人所在单位、其父各投部分资金,外加董回迁部分,换了一户三室楼房。因当时商品房意识淡漠,加上感情正浓,董无异议。1996年,二人因故离婚。据董讲,由于此房大家承认是她婚前财产,故法院离婚判决书未提及,双方只口头承诺,当时由韩的父母居住,待董的孩子成年后交给孩子所有。不料,最近董以孩子要结婚为由索要房屋时,韩答复该房屋已没有董的份额。于是董启动了诉讼程序。法院要房产经营公司(已改制)配合查档。现有资料是董的私产房照为37平方米,但无拆迁回迁资料,如何变更过户手续也没有,一户一室与一户三室房屋找不到关联。问:作为主管部门的房产局在此案中是否负有责任?可以作为第二被告吗?董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