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展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申请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开发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二) 营业执照;(三) 从业经历资料;(四)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证明材料;(五) 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市开发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委定期选取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价格鉴定、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组建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组织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