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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事情是这样,我在槐荫区一座新建小区买的房子这个月底交房,今天开发商突然打电话说,向阳房间的大寒日的日照时间达不到国家的2小时要求,仅能达到一个半小时,其余时间光照时间均能达到,按开发商的意见是按他们的统一标准赔偿8000元钱。对我们国家和济南市这方面的赔偿标准不太清楚,请教这种事情应该如何处理,赔偿标准又是多少?谢谢!
清风明月白云|2012-03-14 18:25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NFZ588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 展开
2012-03-15 10: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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