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房屋之间的正面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房屋采光规定 沿城市主、次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 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 展开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房屋之间的正面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房屋采光规定 沿城市主、次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 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 (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 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 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你邻近的开发地块是高层建筑就应满足上述条款规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