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甲方,2000年用公积金买了房子。贷款一半房款,期间所有费用由乙方出资,包括(首付款和房贷。产权名字为甲方)
没有对此房做出任何承诺,让乙方一直居住至今。04年离婚,但还在一起生活。07年妻子去世。乙方以支付所有费用为由要求该房为乙方所有。我以对方享受我的公积金和福利待遇为由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的补偿,但乙方不同意,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名字是我,就此情况可否要回房子?
其他答案
如果他拿不出出资的证明的话 房子完全可判定是你的 但是如果你们中间有协议什么的 这个倒是很肯定是要给一部分钱给他的 这个也要你们去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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