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违约金的问题!
我2007年3月份买的房,合同上注明2007年6月30日前交房,但在20007年7月初我打电话问,水电还没有安装好,可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明明写着交房时是要有水电的,为此我没有收房,直到07年的11月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交房,我认为开发商没有严格履行购房合同,没有按期交房,因此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需要如何操作才妥... 展开
其他答案
你的要求我认为合理。我建议:先计算一下违约金与开发商协商书面延长免缴物业费时间。如果不行,按照你问题所述在你的合同约定交房时,按规定开发商是没有进行综合验收(有地方性规定单栋验收)的,也就是说他是违法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只要开发商拿不出完整的验收报告或验收报告时间不符,有告必赢。
2007-06-06 03: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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