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00年11月,陈先生购买了上海市某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约定:小区内有网球练习场,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按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壹倍补偿。签约后,陈先生分期付清了所有房款;交房后,陈先生发现小区内并无网球场;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于2002年10月10日起诉到法... 展开
【案例1】2000年11月,陈先生购买了上海市某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约定:小区内有网球练习场,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按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壹倍补偿。签约后,陈先生分期付清了所有房款;交房后,陈先生发现小区内并无网球场;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于2002年10月10日起诉到法院,陈先生提供了自家附近三鑫花园小区网球场的收费情况,网球场对小区内业主开放每小时收费为20元,对外开放则是40元。据此,陈先生认为自己小区内未建网球场,只得外出打网球,每小时的差价为20元,按一周打三次、共15年计算,需多支出3万余元,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损失3万元。庭审中,开发商对小区未建网球场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发生了分歧。开发商认为只是把原计划中的屋顶网球练习场改建为屋顶花园;同时原合同中约定仅是网球练习场,并非标准场地;经过庭审调解,开发商表示愿意赔偿3000至4000元,但陈先生对此数额不同意。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先生人民币4000元。【问题】1、商品房销售后小区规划应如何规范?2、本案中陈先生未能如愿获得理想赔偿的原因?3、本案的经验教训有哪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