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06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田坝村,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被持有人之一以18.6万,卖给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乡* *先生。(双方持有私下买卖合约,无被售房其它持有人签字)。交易后,购买方出资1万委托法律工作者办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假案)2009年,仁和镇通知撤迁。见附件仁和镇,柯,房屋原持... 展开
案由2006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田坝村,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被持有人之一以18.6万,卖给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乡* *先生。(双方持有私下买卖合约,无被售房其它持有人签字)。交易后,购买方出资1万委托法律工作者办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假案)2009年,仁和镇通知撤迁。见附件仁和镇,柯,房屋原持有人多方达不成共同协议。2009年,房屋持有人*女士,委托攀枝花市 ** 律师事务所*律师,诉*先生、*先生无权处理共有财产,要求再审。败诉。见附件。现状,仁和镇**与柯撤掉此房。诉讼目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与柯协议,撤毁此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求:修还此房。查处相关违法人员。推翻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区法院裁决 和攀枝花市中级再审裁决。委托费用支付方式签订委托合同时,交付1万人民币押金。此房修建完毕(赔偿完毕),收回款项时,扣除余款。委托费包括所有的费用。限定官司时间2年完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