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浙江省宁波象山县水产公司转制时,从象山县拍卖行拍得水产公司所属水产招待所房屋,证载面积为:636。86平方,商业性质,2003年石浦镇**决定搞旅游开发,并成立开发公司, 拆迁该地块。公司成立后制订了拆迁文件,规定了细则,并说明文件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象山县城市... 展开
2000年,浙江省宁波象山县水产公司转制时,从象山县拍卖行拍得水产公司所属水产招待所房屋,证载面积为:636。86平方,商业性质,2003年石浦镇**决定搞旅游开发,并成立开发公司, 拆迁该地块。公司成立后制订了拆迁文件,规定了细则,并说明文件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象山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其中文件第三条关于商业用房拆迁安置面积是这样规定的,原面积在150平方以上至200平方以内的,可购置50平方以内的商业安置用房四间。每户最多只能购买安置用房四间。(我实际安置到只有150多平方,相差480平方)。2004年初轮到我评估和拆迁时,对不能按原面积安置规定我强烈的反对,拆迁公司理由:一说省拆迁条例上讲的按原面积安置是对住宅房说的,营业用房可以不安排的,二说拆迁的面积大,安置地块小,没那么多房子可安排,按公司文件办,你吵也没用,由于该拆迁公司名义上是企业,实际上是**(领导是石浦镇城建副镇长(现已坐牢去了),经办人员全部来自城建、土管和**其他部门,经多次交涉在身感个人和**力量不在一个天平上的情况下无奈地在2004年2月签了协议。协议规定:旧房赔偿款一次性由拆迁公司算清付给被拆迁人,安置新房待拆迁公司砌房开始后分三期付给拆迁公司,安置用房在2005年5月20日交付。由于拆迁政策太不合理,遭到了老百姓的强列抵制,一直拆不下来,在2009年总算拆完,前后列时六年。目前,2004年和我签的协议中于2005年5月20日交付的安置房至今未落实(目前已砌好,如果正常的话通过综合验收后马上就可以交付了)。通过**和媒体不断地宣讲法律知识,加上安置用房结将交付,对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感到拆迁公司制定的文件完全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九条关于实物安置的相关规定,(三十九条是这样的: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再加上协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至今没有落实(未落实安置房在每年付违约金的),严重侵害了我们被拆迁人的利益。想咨询专家,当初迫于无奈签了协议,时间已六年,但拆迁公司一直违约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如果我现在要求拆迁公司在安置房交付时一起补回我们的安置面积差不知道是否有效,起诉的对象表面上是拆迁公司,实质上是**能否胜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