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房产,经中介介绍2011.5.15日签订买卖合同,总价71万。合同约定:定金1万,剩余70万在2011年7月15日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或公证手续,办理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剩下余款。要是就这样也不头疼了。头疼的就是下面!!合同的补充约定中又补充:经双方协商本合同10日内,买方不付清首付款20万,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我有权将... 展开
我有一处房产,经中介介绍2011.5.15日签订买卖合同,总价71万。合同约定:定金1万,剩余70万在2011年7月15日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或公证手续,办理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剩下余款。要是就这样也不头疼了。头疼的就是下面!!合同的补充约定中又补充:经双方协商本合同10日内,买方不付清首付款20万,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我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其余尾款50.2万(此处是中介打错了,多写2000元)以银行放贷日为准(我争辩说,那一辈子不放款我还能等一辈子吗?所以就加了后面一句话)。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为最后期限。以上就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实际操作情况是这样,合同签订10日内买方付给我20万元(已付),其余的50万,40万要找银行贷款,10万差额买方口头承诺办理过户当日给我,结果等到7月15日贷款还没有头绪,说没有贷款额度在找熟人办理,只说在办没有确切的消息。我看买方夫妻都是军人,也是诚心想买,我就口头承诺,我等等你。结果8月底通知我贷款额度有了,贷款合同正在审批。9月30日我们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我询问支付给我10万差额时,好像没有听到,不理我,过一会我又问10万差额,回答是“急什么急还能少你钱吗?”我当时就有点想发火了(买房子把我自己买成要饭的了,10万元是你该付给我的,你在部队门我都进不去,你老公在西藏,更别提多远了,现在不给我去那找你们),我说:“不补齐差额我不会和你过户”他这才答应去取钱,半路反悔说我们十一国庆后办吧!我就非常生气说:“算了这房子你也别要了”等了4个月就这结果。期间我很多次询问、催促(因急用钱,不急谁买房子呀)他的态度都是贷款审批时间不是他能决定的,现在他能决定了又这样!还有就是,他8月底通知贷款有了,我9月1日租下一套房子。押金1000、中介300、一年7800租金全部付出。十一国庆后有个律师给我打电话,说见面谈谈(要不想继续交易,就不见面了,我还是想交易),最后是律师说你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吧?我答应可以。结果几天渺无音讯,我打电话给律师问什么情况?他说买方要起诉我,让我赔偿他20万元首付4个月的利息,他才交易,我当时肺都气砸了。结果现在是也不起诉我,也不接电话,发信息给他回了说考虑考虑,我让中介问个结果也没有消息,那个律师说也不受理他这个案件了。这样快一个月了,我还租着房子每月都在白白浪费钱,关键是等钱用。请问:1、有2种付款方式的合同成立吗?2、金额前后不对合同有效吗;3、这合同的期限到底看60天、还是口头承诺、还是银行放贷为准?4、他要我索赔利息合法吗?5、他恶意拖延算违约吗?6、他恶意拖延时间我的租房费用可以让他承担吗?7、我房子不卖给他算我违约吗?8、合同签成这样中介有责任吗?急急急!用你的才华来帮助一下我这个需要帮助的人!若能回复将不胜感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