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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经济适用房5年内如要转让,应遵守哪些规定?

梦里挑灯看天|2012-01-21 1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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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如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2)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3)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4)其他经认定的特殊原因。 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 展开
2012-01-24 13:24
来自北京市

shanxj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但转让前,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房地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书;(2)《经济使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3)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4)《房地产权证》;(5)身份证;(6)户口簿;(7)其他相关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 展开
2012-01-24 11: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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