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领军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展开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领军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为经市医管中心认定的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