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要求是以物业法的规定来处理,还是以家庭成员析产的原则来处理?
兄弟姐妹四人共同共有一套木结构产权房,大姐以改善她的居住条件(大姐在别处只有个12.8平米有煤卫的产权房,内住大姐,她爱人,她29岁的女儿)为由要求出售她的那部分产权,她的要求是以物业法的规定来处理,还是以家庭成员析产的原则来处理?假如以析产的原则来处理,其他三人人必须接受她的那分房产,必须以评估价而不是低于评估价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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