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9年购入一套二手房,购房合同中付款协议中是这么写的“甲方于2009年12月10日前迁出所有人户口、腾出房屋、交出钥匙、乙方支付人民币二万元整”对于户口,除此条款外并没有其他约定。甲方到目前还没迁出户口。问题一:如果以后甲方迁出了户口,我是否可以说他没有在2009年12月10日前迁出,已经违约... 展开
我与2009年购入一套二手房,购房合同中付款协议中是这么写的“甲方于2009年12月10日前迁出所有人户口、腾出房屋、交出钥匙、乙方支付人民币二万元整”对于户口,除此条款外并没有其他约定。甲方到目前还没迁出户口。问题一:如果以后甲方迁出了户口,我是否可以说他没有在2009年12月10日前迁出,已经违约,不给他尾款?他要是告到法院一般会怎么判问题二:如果他一直没有迁出户口,我是否随时有权起诉他违约,我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