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而是对所谓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故《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买受人对出卖人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出卖 展开
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而是对所谓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故《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买受人对出卖人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出卖人不履行该义务时,还可请求法院强制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至于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进行分类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