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本市实行公有住房改革,经当年在册成年户籍人我与父亲二人协商同意,共同出资购买正在居住的2室1厅房屋产权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由于当初受“九四方案”限制,购买售后公房产权只可登记一人,不能将所有同住成年人都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所以只能办理以父亲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2010年5月父亲因... 展开
1994年,本市实行公有住房改革,经当年在册成年户籍人我与父亲二人协商同意,共同出资购买正在居住的2室1厅房屋产权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由于当初受“九四方案”限制,购买售后公房产权只可登记一人,不能将所有同住成年人都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所以只能办理以父亲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2010年5月父亲因病去世,我才得知父亲2009年在姐纵容下,私下与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姐没有支付过任何对应的购房款,父亲与姐利用假借买卖的形式已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姐自己名下。姐的这种蓄意行为,实属恶意取得。请教律师:1)我是该房屋同住人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2)我若主张该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但该房屋登记权利人父亲已死亡,产权人如何确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