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售楼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查没在房管局备案),交付定10万,并于近日交至45万多元,合同总额51万多,约定剩余房款在交房时付清(我是分期付款)。问题是我在交款25万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且交房后180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手续,如有违约房产商支付我已交房款日1%的违约金。但... 展开
本人在售楼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查没在房管局备案),交付定10万,并于近日交至45万多元,合同总额51万多,约定剩余房款在交房时付清(我是分期付款)。问题是我在交款25万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且交房后180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手续,如有违约房产商支付我已交房款日1%的违约金。但在我交至45万余元时,他们又让我签具从市房管局备案处出具的合同,其中交房日期改为2012年12月31日,且交房后720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如有违约改为支付1%违约金。另外原合同中的法人代表因故死亡,新合同法人已变更。请问我应不应该签新合同?如果不签,旧合同(没在房管局备案)有没有法律效力?我改如何办?请有明白的不吝赐教,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