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 展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标准: 其一,具有“公共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着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