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我与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全年租金分二期支付,每期需提前一个月支付。2010年8月10日镇建设指挥部发来了该厂房被列入动迁范围的通知,11月初评估组就来现场进行了统计,月底对我司的设备、设施搬迁做出了相关的评估清单。收到评估清单后我曾几次欲联系她本人来此商谈动迁一事都被她推辞了。2011年3月初村领导再次通知我... 展开
2007年3月1日我与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全年租金分二期支付,每期需提前一个月支付。2010年8月10日镇建设指挥部发来了该厂房被列入动迁范围的通知,11月初评估组就来现场进行了统计,月底对我司的设备、设施搬迁做出了相关的评估清单。收到评估清单后我曾几次欲联系她本人来此商谈动迁一事都被她推辞了。2011年3月初村领导再次通知我去村委会商谈搬迁问题,要我尽快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自行落实好公司生产厂房。承诺由镇、村联系房东到村委会协商处理动迁补偿事宜,落实后马上搬离现场。可就在2011年3月30日法院寄给我一份传单,内容是原房主提出要和我司解除厂房租赁合约,理由是我司2011年3月1日起的房租未付,属于违约要终止合同。我就于4月10日给原房东的账户汇付了人民币14.2万元的房租费,谁知她已将账号取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此款打入嘉定人民法院账户中。经过一审后她还是没来找我谈拆迁补偿事宜。她在7月26日又到二中院再诉,不知何由法院既然判我违约解除租赁合同。无奈之下我就去**找负责拆迁工作的领导,说**已和原房主签署动迁合约,具体由我们自行协商解决。我该怎么办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