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元月协议离婚,房屋分割,男方两间57平方米,女方三间93平方米。1997年女方改嫁到博乐定居,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由三个儿子使用。2007年6月女方回到原居,要把自己的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给大儿子一人使用,让两小儿子搬走。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大儿子和二女儿归女方管理,女儿已出嫁,房子应该由大儿子一人使用。两小儿子(双胞胎)... 展开
1996年元月协议离婚,房屋分割,男方两间57平方米,女方三间93平方米。1997年女方改嫁到博乐定居,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由三个儿子使用。2007年6月女方回到原居,要把自己的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给大儿子一人使用,让两小儿子搬走。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大儿子和二女儿归女方管理,女儿已出嫁,房子应该由大儿子一人使用。两小儿子(双胞胎)归男方管理,其住房应该由男方负责。大儿子38岁,2002年自己已有修好80平米砖混房,为占母亲旧房至今新房空着6年不住,几度曾想卖掉。两小儿子76年6月出生,系三无人员,无文化、无工作、无住房,至今尚未结婚。男房已退休6年,无力增修房子。2008年7月女方又打电话催两小儿子搬家,两小儿子向父亲求助,该怎么办?问:能否向法院起诉,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对离婚时房屋分割协议进行变更,为儿子争取对母亲房子的居住权。此致请予解答谢谢!13565236922范永春[[i]本帖最后由范燕于2008-7-3011:50编辑[/i]]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