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 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 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 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 展开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 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 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 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77] 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 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 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