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的意思是不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啊?按揭怎么办呢?第十条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展开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的意思是不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啊?按揭怎么办呢?第十条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是说的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那婚后买的呢?看了百度知道的其他有关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人说是夫妻共同共财产,有人说是一方所有,我晕了,到底算是什么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