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人士: 2005年,Z某和妻子将刚装修过的自有房产(有房产证)给妹妹住(明确说明不收房租),2个月以后,因其他需要,Z某向其妹借款30万元,并提出两种方案:1.以30万的价格转让这套房子(当时市场价为32万元左右)给其妹;2.30万为借款,其妹如在任何时间需要购买其他房子,则立即还款。其妹没有表明购房意向。 2006... 展开
请教专业人士: 2005年,Z某和妻子将刚装修过的自有房产(有房产证)给妹妹住(明确说明不收房租),2个月以后,因其他需要,Z某向其妹借款30万元,并提出两种方案:1.以30万的价格转让这套房子(当时市场价为32万元左右)给其妹;2.30万为借款,其妹如在任何时间需要购买其他房子,则立即还款。其妹没有表明购房意向。 2006年,房子价格涨到40万元左右,其妹提出要过户这套房子,Z某与其妹商量‘加几万元,对Z某妻子(其妹的嫂子)也好说’,其妹没有同意,认为2005年提过是30万元,就不能更改。此事随即搁置。不久后,其妹因需要前往美国探亲,签证需要房产等支持材料(之前有过一次拒签记录,单身无房),则拟订房屋转让合同(标明于2005年×月×日,双方商定以30万元交易该房,并已付款),Z某与其妹双方签字(没有标明签署日期)。 2007年,其妹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由于Z某妻子单位及其他产权办理手续问题未办妥。 2008年,Z某妻子、Z某先后生病住院手术。 其妹一直居住在此房,之前的30万Z某尚未归还。问题: 如果其妹现在认定在2005年即明确表示30万是买房款,即双方口述不同,又无第三者可以证明,那从法律上讲,是否能采信的就是那份双方签订的合同?那是否意味着Z某就要按照合同过户房屋?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