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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 展开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收起
2019-07-05 13: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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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 展开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l号)的有关要求: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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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 展开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可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其中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超过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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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展开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可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其中,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超过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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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补偿标准要看你那是什么地,地不一样,标准不一样,跟正房厢房新房老房关系不大河北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 展开
你好,补偿标准要看你那是什么地,地不一样,标准不一样,跟正房厢房新房老房关系不大河北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第四十三条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第四十五条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第四十八条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九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第五十条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第五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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