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执行80%) 展开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执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