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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私人的房子,修建房子的时候建环所批了有个手续,2012年我购买了第二楼,请问这合理吗?

购买的私人的房子,修建于2019年,修建房子的时候建环所批了有个手续,2012年我购买了第二楼,没有证,户口是迁移在此居住地,现在面临拆迁,说我们得不到人头安置费,只有房子面积一千零几十块钱进行赔偿,就这样叫我们走人,不然就会强拆,请问这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权。感谢
ask6918168453|2019-01-24 15: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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