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8月份在某某购买了一套房,可是合同上并没有体现出优惠。是否能要回这个
我2016年8月份在某某购买了一套房,除了房款还多收了5万元的电商费,开发商做宣传时是说五万抵十万。收据上写的是某某优惠资格费,可是合同上并没有体现出优惠。而且收据上盖的是第三方的章。这五万块钱也没有发票,是否算偷税漏税,那是算开发商,还是第三方偷税漏税呢?开发商收取这个费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要回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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