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但是该法并未规定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果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只好从其它方面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但是当事人这么做也有一定风险。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2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 展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但是该法并未规定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果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只好从其它方面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但是当事人这么做也有一定风险。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2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当事人有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不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风险。其二,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应予追诉。当事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其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被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