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nb 展开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