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贷款买房的时候跟银行的合同中都有这样一条抵押贷款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间由于乙方(购房人)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你买了一套一百万的房,你自己首付30万找银行贷了70万,这时候你是拿100万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70万,银行当然乐意了,但如 展开
每个人贷款买房的时候跟银行的合同中都有这样一条抵押贷款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间由于乙方(购房人)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你买了一套一百万的房,你自己首付30万找银行贷了70万,这时候你是拿100万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70万,银行当然乐意了,但如果后来有一天,当你抵押物也就是房子变成了只有50万价值的时候,银行凭什么还贷给你70万呢?那银行不成冤大头了,当然让你补交相应价值担保了。你要是能加上则罢,要不上的话房子收回拍卖!拍出的钱还银行,如果还不够当初的抵押贷款,你还得继续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