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上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包产到户,这次土地改革中,我生产队其中有一片地块约有三亩左右,因当年该地块地势低洼,连年水灾,无人认领,后来被该生产队弃耕抛荒长达四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认定为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当对其终止承包合同。 后来到了1984年,我生产... 展开
事情是这样的,上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包产到户,这次土地改革中,我生产队其中有一片地块约有三亩左右,因当年该地块地势低洼,连年水灾,无人认领,后来被该生产队弃耕抛荒长达四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认定为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当对其终止承包合同。 后来到了1984年,我生产队里其中有五户队员自主去艰苦开荒种植,至今已长达三十几年之久。在此期间的三十多年里该生产队对该地块的开荒者在该地块上的所有种植、经营活动都没有过任何异议;还有在2001年逢农村土地再次调整时期,该生产队也对于开荒者对该地块的种植、经营没有过任何异议。现在在搞土地确权登记时,该生产队中的某部分人却偷偷的将该地块的承包权拿来划分给生产队集体。请问现在搞土地确权登记时该地块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应属于开荒者个人还是归属该生产队集体?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