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和侄子是一户,由于工厂扩建征收了老人的宅基地。村委会重新划分宅基地,并由其侄子在新宅基地上出全资建房且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是侄子名字,老人去世后其养女与侄子就老人的老伴养老签了协议,其中有一条 老人去世,其房产包括宅基地归老伴,老伴去世后由侄子继承,侄子不懂法签了字,事后因种种原因打了场官司最终法院调解书也认可此... 展开
农村老人和侄子是一户,由于工厂扩建征收了老人的宅基地。村委会重新划分宅基地,并由其侄子在新宅基地上出全资建房且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是侄子名字,老人去世后其养女与侄子就老人的老伴养老签了协议,其中有一条 老人去世,其房产包括宅基地归老伴,老伴去世后由侄子继承,侄子不懂法签了字,事后因种种原因打了场官司最终法院调解书也认可此协议。现由于房产确权产生纠纷,请问该按协议确权给老人,还是该确权给侄子?一法院调解书认可协议二,侄子出全资盖房且集体土地使用证上使用人是侄子名。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不考虑出资建房人,没发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村委会那条协议是否越权处理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村委会那条协议有法可依吗?房子是侄子出全资建造,房子建好后土地使用证还没办下来,老人在此居住后去世,依照遗产的有关规定,此新房是否属于老人生前的财产?是否应做为遗产继承?当时诉讼案由是 返还纠纷(老人征收时补偿的旧房子补偿款)。根据遗产必须符合的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另 宅基地也数特殊遗产并非一般遗产。村委会此条协议难道没违反相关法律政策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