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辈单位分配一套福利用房,86年父病逝,我与母亲同住,89年继父搬来同住,03年遇拆迁与同是职工家属T某住房进行置换,当时由母亲签名认可.因为成家后在婆家住,08年由两舅舅见证并签定由我一人管理住房事宜,所有权归我,母亲只有居住权无买卖权,母亲鉴名确权给我留存。2016年初知悉棚改征收,当即出示原件二份证明住房受益权归本人,... 展开
父辈单位分配一套福利用房,86年父病逝,我与母亲同住,89年继父搬来同住,03年遇拆迁与同是职工家属T某住房进行置换,当时由母亲签名认可.因为成家后在婆家住,08年由两舅舅见证并签定由我一人管理住房事宜,所有权归我,母亲只有居住权无买卖权,母亲鉴名确权给我留存。2016年初知悉棚改征收,当即出示原件二份证明住房受益权归本人,继父与母亲以居住权为名由企业开具使用权证明征收办认可鉴定协议并获得征收款,征收办经办人与企业法人代表人匀分得八万好处费,其中与我们置换房屋家属T某妹妹也分得一万。由于棚改是由XX委下属单位陶文旅山资开发。又被征收企业房(我的置换福利房)是破产XX公司,归国资委打包代管。这次征收我家面积补偿不足,提出的行政讼诉二审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驳回,各种利益关系可见与民争利的方便使人无语,诉权难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