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于2016年3月份购买了三河市一个商铺,交了90多万的首付,当时签了内部认购书,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后来才知道他们的五证不全,我们业主多次去维权,开发商在2016年的12月30号给我们业主写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的内容是,保证2017年9月30号之前办理交楼手续,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按上述日期办理收... 展开
各位律师好,我于2016年3月份购买了三河市一个商铺,交了90多万的首付,当时签了内部认购书,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后来才知道他们的五证不全,我们业主多次去维权,开发商在2016年的12月30号给我们业主写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的内容是,保证2017年9月30号之前办理交楼手续,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按上述日期办理收楼手续,自上述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给业主已交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如果我们业主主动退房的,按内部认购书相应条款执行,2017年的9月30日之前住宅都收楼了,我们买商铺的到现在都没有收房,今天得到通知,让我们过来网签,开发商要收回我的补充协议书,并说,不给我们赔偿,并且说,内部认购书和补充协议都是在2016年的时候写的,他们的商品房预售证是在2017年的9月8日才下来的,说之前的合同都是无效,让我要么退房,要么让我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起诉吗?起诉打赢的概率是多少?谢谢大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