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审内容没有证明我的土地在征收范内,人民政府发国土使用证行为,属主事不请
我一审内容没有证明我的土地在征收范内,人民政府发国土使用证行为,属主事不请,主要让据不足,判决如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二审卸说,征收是行政处理,可以去有权的部门确权,给一审纠正,还说原审判决结果正确,第久十一条一项规定,维持原判,可恶的二审法官,我们要是确权,还要叫你们只咋
其他答案
您好,您描述的不够清楚,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您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利确实被侵犯了,您可以收集好证据,请专业律师介入,争取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018-08-08 19: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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