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争议
原购房合同内容是“卖方同意买方可以在不超过3家贷款机构贷款,如均未获批准买方须自行筹款补齐房款。”因卖方不满意元合同无支付尾款的具体时间,后双方协商,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银行拒绝贷款就必须在拒绝日起2月内补齐房款,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现买方贷款被银行拒绝,且逾期2个月也未支付尾款。争议如下:买方认为原合同约定“买方... 展开
其他答案
你好,补充协议可以理解为是对原条款后半句的变更约定,不影响买方有权寻求三家银行机构办理贷款,因此,2个月尾款时限不应开始计算。当然,约定并不完善,存在歧义,因此不排除法官有不同理解的可能。
2018-07-10 11: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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