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来到某村,得到村里同意盖了两间土房,后来1999年土房因年久失修塌了这样合理吗?
1972年来到某村,得到村里同意盖了两间土房,后来1999年土房因年久失修塌了,后又用砖重新修葺了,2008年村里拆迁,认定此房不享受正常拆迁政策,说土地是国家的,如果土房不塌就按个人赔偿并享有土地证的赔偿,土房塌了又重新翻新了砖房就不属于个人的,土地在土房塌的那一刻就归国家所有了,再盖的砖房属于地上物赔偿,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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