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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六)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 展开
2018-06-02 09: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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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关注房天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是指在一些地区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日期以内的业主都会选举其中一种类型代表业主的意见;另外就是,对于房屋交付时间、房屋性质、交付使用情况、房屋的状态以及房租的支付方式等等。在规定日期以内的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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