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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利息怎么扣除?

ask5004358666|2018-05-30 13: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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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481574476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展开
2018-05-30 14:32
来自北京市

ask1857552598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展开
2018-05-30 14:19
来自北京市

ask76014821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 展开
2018-05-30 14:01
来自北京市

ask16423421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2018-05-30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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