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存量房 展开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存量房发生交易时,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三、市地税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市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数据存入建立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内。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供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