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对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护伞。实践中,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会拒绝将其在售房宣传资料中的有关承诺写进合同,发生争议时,开发商往 展开
首先,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对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护伞。实践中,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会拒绝将其在售房宣传资料中的有关承诺写进合同,发生争议时,开发商往往以宣传广告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为由进行抗辩。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疑给开发商上了一道紧箍咒!此外,有关购房人预交定金能否退还问题,开发商迟延交房和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问题,在该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恶意违约或进行欺诈销售,还可能承担购房人所付房款一倍以下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泛滥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扼制作用。 希望可以帮到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