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按当时的市场价买了别人单位分的集资房,当时没有房产证,2008年办房产证时直接办了买房人的名字请问这样的情况清房是根据清房政策的哪条执行的?
2006年按当时的市场价买了别人单位分的集资房,当时没有房产证,2008年办房产证时直接办了买房人的名字。办房产时出具的购房发票是原房主购买集资房的购房款数额。现在清房办要按现在的市场价补交8万的房款,请问这样的情况清房是根据清房政策的哪条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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