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当地政府修建二级公路,占了我家农田一部分,之后剩余的一部分
2006年,当地政府修建二级公路,占了我家农田一部分,之后剩余的一部分(剩下面积2.1亩,距马路只有一个水沟距离),由于2006年修建马路之后,无法在做耕田,所以当时自费找的渣土车跟推土机把这块地推平。后面出租给私人做小型砖厂(目前已经经营了10余年,当时砖厂的水电均由我家自己弄的),现政府征收,对这2.1亩地按照农田来定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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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18-05-13 10: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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