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我外公有3女儿,我妈为大女儿,并于16年立遗嘱公证,我母亲并不知情能否推翻遗嘱公证?
您好,请教下我外公有3女儿,我妈为大女儿,并于16年立遗嘱公证,我母亲并不知情,其他二位知道。内容为去世后银行卡内钱款于我二阿姨和小阿姨个半继承,但事后我小阿姨一直未赡养我外公,一直由我母亲照顾,期间我外公一直想更改遗嘱公证,但公证处以需申请登记等原因一直没能更改,今我外公去世,那么我母亲能主张什么权利?能否推翻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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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则上遗嘱需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订立,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但您可根据您小阿姨未尽赡养义务,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详情可电询律师为您进一步分析
关于变更遗嘱,因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能以公证方式,因为最终未办成公证,你外公生前并未依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看之前公证遗嘱是否附有条件,如有附条件而遗嘱指定受益人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该遗嘱指定受益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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