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使用不满20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我想问一下这条法律怎么说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削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我想问一下这条法律怎么说,是说我在别的地方开的荒地20年之内没人冲内我要,20年之后这块地就归我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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