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买卖呢,甲方自愿将房户连土地使用权用21万卖给乙方,并且双方约定可以协商由甲方优先买回是否合法?
请问如果是买卖呢,甲方自愿将房户连土地使用权用21万卖给乙方,并且双方约定可以协商由甲方优先买回。并且甲方回收价格按信用社利息或者低于市值价格百分之十,如果甲方到期不能按双方协议收回,所有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并且买卖是私下的,土地买卖没有经过乡政府,县政府审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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