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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效取得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系善意且无过失占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达10年以上,则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从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中时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农用土地用途属性为农业生产经营利用,其期限为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2018-04-26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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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四)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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