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买的房子,当时开发商只开了收据,而且之后一直没有任何通知去拿手机换取发票或者去办理房产证这个钱应该由我承担吗?
1997年买的房子,当时开发商只开了收据,而且之后一直没有任何通知去拿手机换取发票或者去办理房产证,现在想办理房产证了,而房管局需要出具发票,找到原来的开发商拿收据换取发票时,开发商以年限太久现在换发票需要自己承担增值税为由,向我收取近2万元的税费,这个钱应该由我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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