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块地是1953年的土地证且一直使用到现在,这块地自然归还给我并重新开垦种植。这种说法成立吗?
律师您好,我家有块地是1953年的土地证且一直使用到现在,途中1966至1968年借给生产队里做晒谷坪,因材料不好两年晒谷坪就损坏了,这块地自然归还给我并重新开垦种植。现在生产队强争要这块地,他的理由:(一)1953年的证己无效,(二)1962年实行四固定,这块地应归生产队所有,这种说法成立吗?请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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